2007年1月19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新知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预防职务犯罪法网更密
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沈简轩

  “捉虫”和“护花”同样重要。《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它填补了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立法上的空白,标志着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昨日,记者采访了省检察院有关领导,看到了蕴涵其中的五大亮点。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制定、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要求,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如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将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实践证明,只有领导充分重视起来,并且以制度来增加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责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才能得到积极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是《条例》的一大亮点,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单位负责人对其下属职务行为的监管责任心,从而使单位的内部监督落到实处,在单位内部构筑起一道坚实的反腐防线。

  村委会、居委会参照执行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单位,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点评:实践中,有许多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单位在依法从事公务,行使政府的公共管理职权。这些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全局,因此应当将这些单位一并纳入到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调整范围之内。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是我国存在范围最广、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直接的一级组织,他们除了从事社区管理工作外,还要大量接受政府委托从事政府职能范围内的活动,在这一基层组织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是相当必要的。

  三大机关督促检查,舆论监督专门强调
  为了保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开展,《条例》第六条规定,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
  此外,《条例》还专门规定: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点评:《条例》赋予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督促、检查行为法律效力,加大了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力度,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协调、指导和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新闻媒体对职务犯罪及查处结果进行曝光,不仅能增加责任部门的办案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而且对潜在的职务犯罪人可起到警示作用。

  四大建议必须落实整改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并抄送其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并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建议单位整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点评:赋予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法律强制力,对被建议单位有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的健全、管理的规范具有重大意义,可以有效地防止被建议单位推诿、敷衍,有助于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在相关单位彻底贯彻落实。

  控告、举报受到鼓励和保护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控告、举报属实、有功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点评:这些规定对保护控告人、举报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具有重要作用,可以减少控告人、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后顾之忧,是公民享有的控告、检举等宪法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鼓励社会参与反腐败的精神相一致。